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跨国纳税人的经营动机和经营活动极为复杂,于是出现了跨国纳税人国际税务筹划,将其财产和所得由低税国转入高税国管辖权之下的国际逆向避税情形。国际逆向避税主要的手段有以下五点:
(一)国际逆向避税利用优势地位。
当投资者(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时,他们通常会采用与东道国企业合作或合资的方式。此时,投资者往往利用东道国企业急需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心理,强制向东道国企业增加一些不平等条款,以控制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的主要经营权。在这个时候,尽管跨国公司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但他们可以独自享受高利润,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国际逆向避税利用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公司中间在售卖货品、出让劳务、出让无形资产等时制订的价钱。在跨国经济主题活动中,运用关联公司中间的出让定价开展避税变成一种普遍的避税方法,其一般作法是:高税国公司向其低税国关联公司出售货品、出让劳务,出让无形资产时制订低价;低税国公司向其高税国关联公司出售货品、出让劳务,出让无形资产时制订高价。企业的盈利,从高税国转移至低税国,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而运用出让定价反过来避税的方式是投资人高价买到、低价出售,使本应由东道国企业所赚取的盈利绝大多数挪到了(位于高税国的)其关联公司。主要包含:在商品交易中出让定价,将盈利挪到境外;贷款业务中出让定价;提供劳务、出让专利和专有技术性中出让定价等。
(三)国际逆向避税利用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就是指公司和出资人在融资和出资减少股本的比重,提升贷款的比例而导致的公司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超出一定的额度,实现本身利益最大化目的。公司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正常比例应当保持为1:1,资本弱化是出现当权益资本<债务资本时情况。而运用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逆向避税的方法是出资人将位于东道国的分公司的资本定得很少,而以信贷的方式提供企业需要的资本。那样,在东道国纳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债务利息能够从公司应纳税额中扣减,而出资人相对应出资的分成却不用从应纳税额中扣减,母公司所收取的利息实际上是分享分公司的利润。这类资本弱化避税的方式的实质是减少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使东道国税基变窄。
(四) 利用内国税法国际逆向避税。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发展中国家经常在本国(内国)税法中规定更优惠的规定。例如,九一年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国际避税的一个方便的大门。根据规定,投资者尽最大努力转移利润,造成持续的账面损失,以便在不久的将来享受免税待遇。08年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即使废止了原税法,但也没有从立法层面切断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国际国际逆向避税的途径,这为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各种合理避税措施留下隐患。
此外,我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规定,转让技术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预扣税,作为进口设备的投资可不纳税。由于专利和专有技术具有独特的特点,缺乏可比性,难以弄清真实价格,这种价格可以单独反映,也可以隐藏在其他价格中,特别是在机械设备价格中,因此往往成为国际避税的一种手段。
(五)利用内国企业国际逆向避税。
这种手段主要是投资者和东道国企业共谋国际反向规避。由于税收利益属于国家,东道国企业对税收有强烈的排斥感。因此,从合资企业的共同利益出发,东道国经常出售国家税收主权,并与投资者合作避税。这主要是由于东道国企业决策层领导的法律观念薄弱,外国投资者给予优惠,经常不顾国家税收权益,与投资者合作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