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崛起和快速发展,为现有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有利的经济环境和外部条件。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跨国纳税人的商业动机和商业活动非常复杂,因此出现了跨国纳税人将其财产和收入从低税收国家转移到高税收国家管辖下的跨国公司的逆向避税行为。虽然这种国际逆向避税现象增加了跨国纳税人的整体税收负担,但客观地增加了跨国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并相应地减少了低税收国家的税收利益,企福通员工福利平台将分享有关跨国公司的逆向避税行为内容:
一、跨国公司的逆向避税行为的危害。
对东道国企业利益和东道国税收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的跨国公司的逆向避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由于内外合资企业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东道国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利用转让定价的逆向避税,将东道国企业应该获得的大部分利润转移高税收国的外国关联企业,损害了东道国企业的经济利益。
2、影响东道国的税收管辖权,侵蚀东道国的税收基础,造成税收损失。在资本削弱的情况下,跨国公司的逆向避税行为,资本的最低回报率降低,使东道国的税收基础变得狭窄,从而损失了大量的税收利益。
3、减少东道国政府利用涉外税收杠杆对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进行调控,严重削弱了税收稳定器的功能。
4、东道国政府和企业再投资能力下降,导致东道国资本大量外流,减少了长期投资行为。
5、国际收支平衡受到影响,东道国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整功能减弱。
6、影响世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导致东道国境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7、跨国公司的逆向避税行为体现在会计核算上,利润低甚至为负,客观上给外资其他潜在投资人造成了东道国投资环境差的印象,从而打击了这些潜在投资人进入东道国市场的信心。
8、东道国企业利用东道国税法逆向避税,花费大量资金购买旧设备或与其实际价值不相称的技术,尤其严重。
二、跨国公司的逆向避税行为的应对措施。
1、东道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例如,《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取消对外国企业享有定期减税优惠政策,平等对待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通过市场选择实现资本竞争的合理优化配置,从而失去国际避税的基础。
2、东道国反避税立法的制定。
如果明确规定纳税人向东道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反避税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利于税收执法。
3、东道国对外方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国家应采取措施,鼓励国家经营者参与合作企业的业务决策,特别是减少资本利用转移定价的国际税收逆向避税,允许国家经营者参与进口生产设备的决策管理,甚至进行进口生产设备的销售市场调查和评价。例如,产品的销售价格可以通过原材料的购买价格、工资、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而工资、管理费用、利润等机制与原材料的购买价格挂钩;在签订合同时,应限制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定价模式和价格范围。
4、加强对外资的东道国政府管理。
鉴于外国资本的高估,应加强合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加强内部资本低估形成的资本结构缺陷;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改革东道国税收征管体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例如,建立一个专门的涉外税务检查机构,与国内税务检查机构进行分工和合作。建立和完善跨国公司会计、审计制度和税务保护制度,提高税务执法水平。
6、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促进国际情报交流。
在国际反避税的措施实施过程中,采取国家合作的方式,通过签署相关公约和协议,防止国际避税,经历了从单一国家到双边国家合作,再到多边国家合作的过程;在合作内容方面,主要采用情报交流和合作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