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反避税对于常设机构的建议

2022-06-09

因我国的人力及发展优势,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向好,但在税收监管方面仍存在很大的空缺。应更加关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税务筹划避税对我国税收的负面影响,并积极应对。在结合国际经验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相关跨境电商反避税政策。

 

跨境电商反避税对于常设机构的建议

 

跨境电商反避税措施需清楚常设机构界定

由于对电子商务条件下常设机构概念相对模糊,我国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重新定义常设机构的概念,并提出常设机构虚拟化提出应对方案。

在国际税收协议中,网址和服务器可以被作为常设机构,但它们具有高可变性,变化快速快。如果我国也同意将网站、服务器和其他可变数据元件作为常设机构,则有必要加强对服务器的管理和监督。并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如企业通过多个服务器获得类似的收入,是否所有服务器应确定为常设机构,如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税本身容易避税,是否限制国际避税服务器类型的常设机构。如果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设定其他常设机构的标准,则需要与缔约国沟通,并在税收管辖范围内达成一致。

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条件下,如何确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场所,以及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经济关系,这些由跨境电子商务特征引起的新的贸易问题迫切需要各国协商解决。

 

跨境电商反避税亟需完善税收法制,加强税收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的许多特点对现有的税法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立法的过程需要不断探索,试点和总结,不能在一夜之间实现。在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中,我国应增加各种数字产品的税收和税率。在制定税率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数字产品的不同特点,填补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法律空缺。

虽然目前主流国家还没有为跨境电子商务开放新的税收,但很明显,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现有税收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领域的法律差距也违反了我国税收平等的原则,对实体经济的税收制度产生了更大的影响。从国际角度来看,美国和其他曾经主张跨境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和保守态度的国家逐渐受到明显的负面影响,不少于36个州开始征收互联网销售税,表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是时代的趋势,是不可避免和可行的。在结合国情和税收制度差异的基础上,各国应注意就税收管辖权达成协议。

 

跨境电商反避税要明确交易所得的性质界限。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独特特点,其收入的具体性质往往难以明确界定。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与实际情况联系,确保税收项目,同时涵盖各种交易内容,避免重复税收问题,让税务机关有法律依据,以我国的税收原则为核心,尽快使法律规定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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